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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1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培养市民良好的环境道德,规范市民的环境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我市的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决定继续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在各区县(自治县)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2006年-2010年建成市级“安静居住小区”120个。其中2007年创建30个市级安静居住小区(渝中区2个、大渡口2个、江北区3个、沙坪坝区3个、九龙坡3个、南岸区3个、北碚区3个、渝北区3个、巴南区3个、经开区1个、高新区1个、万州区1个、黔江区1个、涪陵区1个)。2008-2010年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按当年度分解下达。其余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情况开展创建工作。
  三、组织及验收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静居住小区”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安静居住小区”的环境噪声由法定监测机构按照《安静居住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方法》(附件1)的要求进行监测,对于达到要求的小区,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要求完成初验并于每年11月31日前将验收申请报市环保局,报送的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小区基本情况和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市环保局根据申请,组织评审、并进行公示,对全部指标合格且小区居民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确定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并予以授牌命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也是环境管理深入社会、贴近生活、控制噪声污染的具体措施,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协作,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以点带面,引导市民从日常的环保行为做起,在提高市民环境权益意识的同时,增强广大市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共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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