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环发〔2007〕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市环保局领导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信访条例》实施以来,全市信访秩序持续好转,2006年信访总量下降,但群众反映环境保护方面信访量仍上升,全市环境信访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度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格落实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制定详细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个别难度大、影响大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领导干部包片包案,组织专门力量解决。
二、突出重点,认真排查
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确定重点部位和重点方向,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各单位要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环境信访案件要制订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和时间安排;对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企业,侵害群众环境权益、影响面大、污染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报请当地政府按《通知》要求关闭;要保证“12369”环保投诉电话畅通、高效,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
三、有关要求
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体安排、进展及重点信访件排查化解情况报市环保局办公室。
联 系 人:陈 敏
联系电话:89181996、89181965(传真)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度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