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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和监督员培训、制装等专项经费,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应给每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配置固定电话、微机、数码相机。

  四、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一)试点县要成立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县卫生局、财政局、编办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省卫生厅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评估,对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二)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公共卫生的特点,省卫生厅选择若干个县为省级试点县,试点县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县政府重视并积极支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二是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已列入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单位,在卫生综合执法中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具有较好基础,辖区内有功能健全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

  (三)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批复后实施。

  五、试点工作安排

  2006年12月,试点县开展试点初期摸底调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1-2月,组建中心乡(镇)或片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选聘派出机构专职卫生监督员和其他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

  2007年3-4月开展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集中培训,启动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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