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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1、承担相关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初审及报送工作;

  2、负责本片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本片区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对乡镇各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所)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理、血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卫生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负责实施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和简易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本片区的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

  7、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四)建立助理卫生监督员制度

  未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乡(镇),应在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负责人和专职防保人员中选聘,聘期为三年。选聘条件为: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监督实践经历,中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和解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培训。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2、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协助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

  5、协助对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调查工作;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五)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及培训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派出机构的专职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专职卫生监督员的聘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公开招考选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将专职卫生监督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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