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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试点工作任务

  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试点县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工作相结合的基本方式;

  (二)探索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工作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三)探索不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规模;

  (四)探索建立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制度。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开展试点县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由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内容为:

  1、试点县及所辖乡(镇)人口数量、国民生产总值、卫生事业投入、乡(镇)卫生院及防保站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

  2、试点县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含经费、人员结构、科室设置、工作场所、执法装备等)。

  3、2005年和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情况(含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管、传染病防治监管的数量、频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二)加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试点县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数额,在现有基础上改善监督人员结构,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使之能完成涉及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血液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督任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并管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落实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卫生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与执法稽查等职能规范其内部科室设置。

  (三)设立中心乡(镇)或片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试点县卫生局在中心乡(镇)或片区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XX(中心乡镇或片区名)分所”。派出机构可按1名/1.5-2万人口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每个派出机构不少于3名专职卫生监督员;派出机构的编制、人员调配和经费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设置派出机构条件的地方,可将派出机构挂靠中心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其专职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派出机构承担本片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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