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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卫法监字[2006]5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芦溪县、上高县、兴国县、赣县、弋阳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实现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确定芦溪县、上高县、兴国县、赣县、弋阳县为省级试点县。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省级试点县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批准实施;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参照此方案选择市级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附: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实行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二)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县(市)、乡(镇)一体化管理的卫生监督网络和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二是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抓住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卫生综合执法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农村卫生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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