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值:10分(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率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审批和验收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审批或验收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三)排污许可
1.考核要求:以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江干流及高速公路沿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不重复统计)和其他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为基数,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且许可证核发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考核基数内的排污单位纳入许可证管理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许可证核发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核发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四)限期治理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超标超量的重点排污单位为基数,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决定或由本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决定,并在期满对完成治理的予以验收,或对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2.分值:10分(考核基数内的排污单位纳入限期治理管理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期满未验收或未依法处理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建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为基数,依法实施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审批;实施对重点排污单位每月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度一次的现场检查。
2.分值:8分(符合要求每项记4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六)排污费的核定征收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的排污单位为基数,核定、征收排污费符合规定程序和标准。
2.分值:8分(符合要求记8分,违法征收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基数,按其权限实施有关审批及现场检查。
2.分值:4分(实施审批与现场检查各2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八)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有管辖权的辐射工作单位为基数,按其权限实施有关审批、备案及现场检查。
2.分值:4分(实施审批与现场检查各2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九)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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