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4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有具体负责执法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日常管理(10分)
(一)分解执法责任
①要求:分解后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6分(按规定分解执法责任记4分,未分解不记分,分解不符合要求适当扣分;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记2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培训执法人员
①要求:按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岗前培训、新法规培训、执法专业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率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领取执法证件
①要求:领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执法证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履行执法责任(86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考核要求:以现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同级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工业园区、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为基数(不重复统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和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执行率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审批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审批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1.考核要求:以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的项目为基数,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率为100%,审批或验收正确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