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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4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有具体负责执法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日常管理(10分)
  (一)分解执法责任
  ①要求:分解后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6分(按规定分解执法责任记4分,未分解不记分,分解不符合要求适当扣分;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记2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培训执法人员
  ①要求:按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岗前培训、新法规培训、执法专业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率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领取执法证件
  ①要求:领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执法证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履行执法责任(86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考核要求:以现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同级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工业园区、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为基数(不重复统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和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执行率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审批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审批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1.考核要求:以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的项目为基数,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率为100%,审批或验收正确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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