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责任考核
第十条 市环保局按年度对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考核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由执法机构在每年11月底前进行。自查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反映,并填报《环保行政执法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
抽查由执法监督机构随机进行,主要通过个案剖析核实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80分至95分的为合格,95分以上的为先进。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考核量化标准设置台帐,建立相应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即为当年行政执法不合格:
(一)有本办法规定的从重追究的执法过错之一的;
(二)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台帐和建立档案的;
(三)未完成当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的;
(五)因监管失职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拖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纳入环保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市环保系统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采取以下措施对各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施专项检查并查阅有关档案;
(二)行政复议;
(三)问卷调查或走访管理相对人;
(四)执法监督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中有违反法定职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过错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具体经办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审核、批准失误而出现执法过错的,该经办人为执法过错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