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环发〔2007〕2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
《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环保行政执法水平,保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执行,根据《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及监督管理。
其他环保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及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权责明晰、效率优先、奖惩分明原则,通过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将环保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四条 市环保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班子其他领导为成员。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环境监察总队、市监察局派驻市环保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执法机构参照市环保局的组织形式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监督,总结推广执法经验,研究解决执法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对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考核与表彰。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执法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