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环发〔20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
  为正确了解我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准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及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准确采集2007年度的污染源信息,为核算污染源排放量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召开了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及有关工作视频会议,指出鉴于污染源普查的特殊性,必须先行启动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并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进行了部署,印发了《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全国环境监测系统作为今年重要任务,务必按统一要求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
  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技术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拟订了《重庆市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量完成。

  附件:《重庆市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2007年3月20日)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和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2007年必须完成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为核算污染源排污量提供依据,因此特制定本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方案。
  一、普查监测工作组织
  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由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共同完成。全市成立一个技术领导小组,组长钟成华、副组长张卫东,成员由监测中心各监测科室主任以及相关区县的监测站站长组成,负责协调监测任务的合理分工并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为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数据质量,本次重点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一)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万州区和涪陵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如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需同时监测废水,则承担废气监测的监测站一并完成废气、废水的监测。
  (二)国控废水排放污染源的监测工作由各区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相关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三)市控废气、废水(含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污染源的监测,按照属地监测的原则,由各属地站同时完成废气和废水的监测。不具备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条件时(如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本着就近的原则,由附近拥有资质的监测站承担监测工作。
  (四)新建项目由项目验收监测单位完成普查监测工作。
  (五)辐射污染源统一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完成普查监测工作。
  各污染源普查监测的具体承担单位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二、普查监测工作要求
  (一)建立监察、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须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同时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
  (二)现场监测时,监测与监察部门要共同对重点污染源的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水量平衡、物料平衡、生产周期等基本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染源的废水排放去向调查核实
  (三)各地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四)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在按照本方案开展监测的同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质量管理检查、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即在污染源监测的同时调取在线监测数据,并与手工数据进行比较。如果不能调取在线数据,也应在监测的原始记录中将不能调取数据的原因注明。
  (五)继续强化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保障污染源监测的基本工作条件。各级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进一步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三、普查监测范围、因子及频次
  重庆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共涉及污染源395家。废气污染源共118家,其中国家重点污染源30家,市级污染源25家,6个分中心城市重点污染源63家。废水污染源共231家,其中国家重点污染源30家,市级污染源32家,6个分中心城市重点污染源51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9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和危险废物焚烧厂共49家。辐射污染源共46家,其中国家重点污染源30家,市级污染源16家。具体污染源名单见表1、表2、表3,表4。
  (一)重庆国控重点企业。
  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共90家,废水、废气和辐射监测各30家,基本监测因子及频次见表1。
  (二)重庆市重点企业
  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的重庆市重点污染源共187家,其中市级73家,6个分中心城市重点污染源114家,基本监测因子及频次见表2。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
  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涉及69家重庆市污水处理厂、基本监测因子及频次见表3。
  (四)新污染源、生活垃圾处置场和危险废物焚烧厂
  2007年度建设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和重庆市环保局管理的新投产项目、生活垃圾处置场和危险废物焚烧厂(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共49家,监测因子和任务承担单位参照该项目验收时确定的监测因子和任务承担单位执行。
  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每次2个生产周期或2天,每个生产周期(或天)测试3次。
  表3、表4中新建项目污染源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开展监测,如果未按计划建成,则不必监测;各表中废水排污口数量和废气监测点位是参考数量,以现场实测的排污口和排气筒数量为准。
  四、普查监测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监测: 200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完成第一次普查监测任务,并于4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到市环境监测中心。
  以后各季度的监测由各相关监测站自行安排时间,但须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各季度的监测数据上传到市环境监测中心。
  五、普查监测布点与采样
  (一)废水中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的监测,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二)污染源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采样时,同步监测废水流量。
  (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集中(联合)处理工业废水的设施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四)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五)有条件的地方,对排放变动较大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六)排入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和其它集中(联合)处理工业废水设施的污染源排放废水须在厂区外排口单独采样监测。
  (七)废气采样点位的设置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六、普查监测方法
  重庆市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监测方法详见表5。
  七、普查监测质量保证
  (一)基本要求
  1、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的分析三部分)。考核合格,取得(某项目)合格证,才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
  2、监测仪器,对强检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仪器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仪器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比色皿的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等。
  3、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对辖区内区县重点污染源监测进行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随机抽样监测等方式,审核各区县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10%比例进行抽测。
  (二)废气普查监测
  1、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2、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3、工况要求:
  (1)监测现场应有专人监督污染源工况。
  (2)新锅炉在设计出力下,在用锅炉在设计出力的70%以上进行监测。
  (3)工业炉窑在最大热负荷下监测。
  (4)除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外,污染源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监测记录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4、排气参数的测定
  (1)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
  (2)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3)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地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4)排气压力测定时,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测定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5、颗粒物的采样
  (1)采样系统现场连接安装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2)采样嘴应先背向气流方向插入管道,采样时采样嘴必须对准气流方向。采样结束,应先将采样嘴背向气流,迅速抽出管道。防止管道负压将尘粒倒吸。
  (3)滤筒在安放和取出采样管时,须使用镊子,不得直接用手接触。滤筒安放要压紧固定,防止漏气;滤筒在取出和运送过程中切不可倒置。
  6、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1)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连接气路的软管应尽可能短,必要时要用保温材料保温。
  (2)采样系统连接好以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3)定电位电解法烟气分析仪测定结束后,应将采样管置于干净的环境空气中,继续抽气吹扫仪器传感器,直至仪器示值回零后再关机。
  (三)废水采样
  1、监测工况:除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外,污染源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监测记录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2、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废水一般应采集水面至水面下5∽30cm的柱状水样,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均匀水样。
  4、COD测量结果受悬浮物影响较大,应在距水面下5cm层的1/2中心点采样。
  5、 氰化物和Pb、Cd、Hg、As、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
  6、测定pH、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悬浮物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7、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实验室分析
  1、实验用水:一般分析实验用水电导率应小于3.0μs/cm。特殊用水则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
  2、用基准物标定法配制的标准溶液,至少平行标定三份,平行标定相对偏差不大于0.2%,取其平均值计算溶液的浓度。
  3、水质分析使用的校准曲线系列的浓度值应较均匀分布在测量范围内,系列点≥6个(包括零浓度)。Cr6+、氰化物,校准曲线的分析频次为1次/2个月,其余项目每批都做。
  4、测定加标回收率时,加标量一般为样品含量的0.5 倍~2 倍,但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
  5、如原始记录上数据有误而要改正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以斜线;如需改正的数据成片,亦可将其画以框线,并添加“作废”两字,再在错误数据的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在右下方签名(或盖章)。不得在原始记录上涂改或撕页。
  6、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和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即监测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五)煤质分析
  1、煤样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切忌随意铲些样品便代表整个煤场的样品,应严格按照煤样采样规范采集煤山的高、中、低处的样品作为混合样分析。
  2、采集煤样的过程中,应记录煤的产地,如是多个产地,还应记录各个产地煤的煤量情况。
  (六)实验室分析原始数据处理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值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采用Dixon 检验法,对一组测量值的一致性检验和剔除一组测量值中的异常值,检出异常值的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α(即检出水平)的适宜取值是5%。对检出的异常值,按规定以剔除水平α代替检出水平α进行检验,若在剔除水平下此检验是显著的,则判此异常值为高度异常。剔除水平α一般采用1%。
  八、数据传输
  (一)除第一季度数据应在4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传到监测中心综合室外,其余季度须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各季度的监测数据上传到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传输形式:同例行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
  国家数据上传时间、上传形式等规定有变化,我市数据的上传也将随之调整。

  表1 重庆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范围、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序号

污染源名称

监测因子

排污口数量(监测点位数*)

监测频次

任务承担单位

1

重庆发电厂

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灰份、煤含硫量、除尘效率和脱硫效率

 

1(12)

每季度1次,每次连续2个生产周期或2天

市环境监测中心

2

重庆九龙发电厂

1(12)

3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2(8)

4

重庆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

4(8)

涪陵区环境监测站

5

建峰化工总厂(热电联产)

2(4)

6

建峰化工总厂(热电分厂)

3(6)

7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发电

1(2)

万州区环境监测站

8

奉节康乐电厂

1(2)

9

重庆开州发电有限公司

1(2)

市环境监测中心

10

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24)

11

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4)

12

重庆市建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2)

13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

1(6)

14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

7(14)

15

重庆南川爱溪电力有限

1(2)

16

南川市东胜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17

华能珞璜电厂

3(24)

18

重庆渝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6)

19

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磨心坡电厂

3(6)

20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1

甲醛

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