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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环发〔2007〕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重庆市重点污染源2007年一季度普查监测的反馈情况,我局对2007年3月20日印发的《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渝环发〔2007〕2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监测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方案同时废止,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按照新方案切实做好普查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方案调整情况
  (一)原方案监测名单中有50家排污企业(水和气分开计)被删除,对这50家不再进行监测,新增53家排污企业(水和气分开计),具体变化情况见附件2。
  (二)对原方案中监测承担单位、排污口数量等存在有误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完善,承担单位变更情况具体见附件3。
  (三)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涉及组织单位、监测污染源数量、部分质控、数据的上报和自动监测数据调取的有关要求等,具体见附件4。
  (四)从本季度起,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需同时监测进、出口。
  二、工作要求
  (一)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限期完成排污口规整,设置符合技术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及监测辅助设施,确保监测工作安全进行。
  (二)在实施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须派人协助监测人员同时进入现场,以便于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三)第一季度未进行监测的企业和新增加的污染源,均应按要求进行补测。
  (四)监测时应核实企业名称,如发现名称有变化的要在备注栏写明曾用名以及现用名全称。
  (五)此次增测进口的污染源,监测点位包括进口和出口,如方案中监测点位数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并将实际监测点位数量报市监测中心。
  (六)对进口未开孔的企业,应要求排污单位立即开孔,开孔位置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如开孔位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排污单位需出具盖有公章的说明材料交现场监测人员。
  (七)各监测站需严格按新方案完成本监测站的监测任务,无监测能力的监测站必须委托附近有资质的监测站完成监测并将委托情况上报市监测中心。
  (八)每个季度普查监测工作完成后,各监测站必须及时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按方案要求上报(普查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模版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制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市监测中心要做好汇总,将汇总材料报市普查办。
  (九)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问题应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要迅速研究答复。
  (十)此次普查监测经费按规定由财政统一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市普查办:周谐;89181943  传真:89188715
  市监测中心:张秀;67725420  传真:67850748

  附件:1.《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5月30日)》
  2.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污染源调整对照表
  3.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承担单位调整对照表
  4.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调整修改情况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2007年5月30日)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和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2007年必须完成占污染负荷65%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为核算污染源排污量提供依据,因此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普查监测工作组织和分工
  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监测由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办组织,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相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共同完成。普查办负责协调监测任务的合理分工和经费的落实。全市成立一个技术领导小组,组长钟成华、副组长张卫东、罗财红,成员由监测中心各监测科室主任以及相关区县的监测站站长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为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数据质量,本次重点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一)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万州区和涪陵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如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需同时监测废水,则承担废气监测的监测站一并完成废气、废水的监测。
  (二)国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市控废气和废水(含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污染源的监测,由污染源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具体监测工作由其环境监测站承担。
  (三)按照属地监测的原则,如该行政区域内监测机构不具备污染物的监测能力时(如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本着就近的原则,由承担任务的监测站委托附近拥有资质的监测站承担监测工作。
  (四)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2007年内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量较大,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并及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普查监测工作由验收监测单位完成。
  (五)辐射污染源统一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完成普查监测工作。
  该次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的具体承担单位详见表1、表2、表3和表4。
  二、普查监测范围、因子及频次
  重庆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共涉及污染源398家。其中国控污染源污染源72家(水、气和辐射各29、29和14家);市控污染源共208家(水、气和辐射各86、90和32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9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和危险废物焚烧厂共49家。具体污染源名单、监测因子及频次见表1、表2、表3,表4。
  其中表3和表4中2007年度新建项目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开展监测,监测因子和任务承担单位参照该项目验收时确定的监测因子和任务承担单位执行,如果未按计划建成,则不必监测。各表中废水和废气监测点位如与实际不符,以实际为准,并将实际数量报监测中心(cqhkyzgb@126.com)。
  三、普查监测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监测: 200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完成第一次普查监测任务,并于4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到市环境监测中心。
  以后各季度的监测由各相关监测站自行安排时间,但须分别于7月15日、9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各季度的监测数据上传到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普查监测的技术要求
  (一)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中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的监测,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进、出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进、出口采样。
  2.污染源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采样时,同步监测废水流量。
  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集中(联合)处理工业废水的设施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4.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5.有条件的地方,对排放变动较大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6.排入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和其它集中(联合)处理工业废水设施的污染源排放废水须在厂区外排口单独采样监测。
  7.废气采样点位的设置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二)普查监测方法
  重庆市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监测方法详见表5。
  (三)普查监测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凡承担监测工作,需个人和单位同时具有资质。
  (2)监测仪器,对强检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仪器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仪器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比色皿的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等。
  (3)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对辖区内区县重点污染源监测进行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随机抽样监测等方式,审核各区县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10%比例进行抽测。
  2.废气普查监测
  (1)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2)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3)工况要求:
  a)监测现场应有专人监督污染源工况。
  b)新锅炉在设计出力下,在用锅炉在设计出力的70%以上进行监测。
  c)工业炉窑在最大热负荷下监测。
  d)除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外,污染源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调整工况。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监测记录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4)排气参数的测定
  a)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
  b)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c)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地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d)排气压力测定时,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测定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5)颗粒物的采样
  a)采样系统现场连接安装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b)采样嘴应先背向气流方向插入管道,采样时采样嘴必须对准气流方向。采样结束,应先将采样嘴背向气流,迅速抽出管道。防止管道负压将尘粒倒吸。
  c)滤筒在安放和取出采样管时,须使用镊子,不得直接用手接触。滤筒安放要压紧固定,防止漏气;滤筒在取出和运送过程中切不可倒置。
  (6)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a)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连接气路的软管应尽可能短,必要时要用保温材料保温。
  b)采样系统连接好以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
  c)定电位电解法烟气分析仪测定结束后,应将采样管置于干净的环境空气中,继续抽气吹扫仪器传感器,直至仪器示值回零后再关机。
  3.废水采样
  (1)监测工况:除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外,污染源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调整工况。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监测记录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2)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废水一般应采集水面至水面下5∽30cm的柱状水样,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均匀水样。
  (4)COD测量结果受悬浮物影响较大,应在距水面下5cm层的1/2中心点采样。
  (5)氰化物和Pb、Cd、Hg、As、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
  (6)测定pH、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悬浮物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7)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4.实验室分析
  (1)实验用水:一般分析实验用水电导率应小于3.0μs/cm。特殊用水则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
  (2)需标定的标准溶液,按GB/T601-2002进行标定。
  (3)水质分析使用的校准曲线系列的浓度值应较均匀分布在测量范围内,系列点≥6个(包括零浓度)。
  (4)测定加标回收率时,加标量一般为样品含量的0.5 倍~2 倍,但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
  (5)如原始记录上数据有误而要改正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以斜线;如需改正的数据成片,亦可将其画以框线,并添加“作废”两字,再在错误数据的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在右下方签名(或盖章)。不得在原始记录上涂改或撕页。
  (6)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监测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5.煤质分析
  (1)煤样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应严格按照煤样采样规范采集煤山的高、中、低处的样品作为混合样分析。
  (2)采集煤样的过程中,应记录煤的产地,如是多个产地,还应记录各个产地煤的煤量情况。
  (3)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煤质分析结果以干基计。
  6.实验室分析原始数据处理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值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采用Dixon检验法,对一组测量值的一致性检验和剔除一组测量值中的异常值,检出异常值的统计检验的显著性水平α(即检出水平)的适宜取值是5%。对检出的异常值,按规定以剔除水平α代替检出水平α进行检验,若在剔除水平下此检验是显著的,则判此异常值为高度异常。剔除水平α一般采用1%。
  (四)数据上报
  根据普查工作统一要求,数据以两种形式上报。
  1.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上报
  (1)时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监测报告于7月15日将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和报告清单报送监测中心总工办,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于9月30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
  (2)报告格式和报送形式:监测报告格式和原始记录模版将随监测方案同时下发,各监测站以邮件形式上报,时间统计以邮戳上时间为准。
  (3)存档要求:各监测站需将原始记录进行复印,原始记录原件随监测报告上报监测中心,原始记录复印件由各监测站随监测报告自行存档。
  2.监测报表的上报
  (1)报送时间
  除第1季度数据为4月10日前外,第2、3、4季度分别在7月15日、9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普查监测数据上报至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
  (2)报表格式
  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按污染源监测数据表例行报表格式填报(报表表名需加上“污染源普查监测”)。同时填报普查监测情况汇总表(见表6),对监测的污染源注明监测时间,未开展监测的污染源在“备注”栏注明未监测的原因。
  (3)报送方式
  采用例行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方式上报。上报时单独上报,并注明“污染源普查监测”。
  如国家环保总局对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的报表格式、上报时间和方式等有相应要求后,我市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的报送也将适时调整。
  表6     环境监测站2007年 季度污染源普查监测情况汇总表

序号

污染源名称

监测类型(废水、废气)

监测时间

备注

 

 

 

 

 

 

 

 

 

 

 

 

 

 

 

 

 

 

 

 


  六、普查监测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以保证圆满完成该项任务。
  (一)继续强化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保障污染源监测的基本工作条件。
  1.各级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进行。
  2.各排污单位必须进一步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二)建立监察、监测协作联动制度
  1.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须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同时进入现场,核查、记录排污口规整、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
  2.现场监测时,监测与监察部门要共同对重点污染源的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水量平衡、物料平衡、生产周期等基本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染源的废水排放去向调查核实。
  (三)做好监测数据的存档和利用
  各地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做好此次调查监测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四)对已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在按照本方案开展监测的时,同步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如果不能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应在监测的原始记录和报告中将不能调取数据的原因注明。

  表1 重庆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范围、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序号

污染源名称

监测因子

排污口数量(监测点位数*)

监测频次

任务承担单位

1

重庆发电厂

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灰份、煤含硫量、除尘效率和脱硫效率

 

1(9)

每季度1次,每次连续2个生产周期或2天

市环境监测中心

2

重庆九龙发电厂

1(5)

3

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含方盛电厂、自备电厂)

4(9)

4

重庆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

4(8)

涪陵区环境监测站

5

建峰化工总厂

(热电联产)

2(4)

6

建峰化工总厂

(热电分厂)

3(6)

7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发电

1(2)

万州区环境监测站

8

奉节康乐电厂

1(2)

9

重庆开州发电有限公司

2(4)

市环境监测中心

10

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24)

11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含安稳电厂、自备电厂)

3(10)

12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含建新、建荣、永荣矿务局自备电厂)

10(20)

13

重庆南川爱溪电力有限

1(2)

14

华能珞璜电厂

3(38)

15

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天富电厂)

1(2)

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磨心坡电厂)

1(5)

16

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合川双槐电厂)

2(18)

17

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1(5)

18

南川市东胜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19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4)

流量、甲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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