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严防污染事故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6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精神,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消除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环境安全隐患,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全面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确保汛期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汛期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落实责任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汛期巡查、排查、抽查、突查工作,落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汛期的环境安全。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及时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建立检查专项档案,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检查。
一是要重点检查化工、造纸、电镀、冶炼、水泥、印染、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或容易引发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企业;对生产、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化品的单位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进行深入细致检查,督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尽快整改到位,不留死角,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预防、早报告,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和其他手段,杜绝企业利用汛期偷排、漏排和事故性排放污染物,确保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重处,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同时移交安监部门。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要会同安监部门狠抓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环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尾矿库垮坝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汛期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