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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2.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ml/L)

0.3

0.5

1.0

锰(ml/L)

0.1

0.3

0.5

氯化物(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ml/L)

250

300

45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ml/L)

1.0

1.2

1.5

砷(ml/L)

0.05

0.05

0.05

汞(ml/L)

0.001

0.001

0.001

镉(ml/L)

0.01

0.01

0.01

六价铬(ml/L)

0.05

0.05

0.05

铅(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ml/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接触30分钟后)

11

27

游离余氯(出厂水,ml/L)

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游离余氯(末梢水,ml/L)

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备 注

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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