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指 标 解 释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县级、镇级环保规划、或区域环境规划等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住宅及道路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生态村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报区县级、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各功能区规划布局合理,生产区(包括工业、经营性畜禽养殖等)与生活区、商业区、文教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明木、历史古迹等的村庄,近三年内无破坏古树明木、历史古迹、自然景观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村庄主要聚集区无随地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住宅、厂房等建筑物周边及村庄主要道路沿线绿化,适应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绿化,绿树成荫。
6.水清气洁,村域内排灌沟渠、河流、水库、水塘等(不含专门用于排污的沟渠以及排污的过境河道)无异味、臭味,主要水体水质良好;村庄主要聚集区大气环境质量优良,村域内田间地头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测试。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域内没有大于25度的坡地开垦;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乱挖中药材等经济植物,以及偷捕盗猎、乱砍滥伐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现象。
2.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村内企业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查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辖区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裸露型矿产开采
1.无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2.辖区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工矿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指标(如,COD、重金属、二氧化硫等)的排污负荷确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露天煤矿开采、开山采石等裸露型矿产开采。
3.工业企业布局相对集中、合理,实现园区管理。
4.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并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宣传内容经常更新。
3.村民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有正常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查看。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指标解释:在村民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性支出、应缴各种款项支出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除以全村总人口数。村民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以及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收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