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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7〕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面促进《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生态村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附件:1.《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2.《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县级、镇级环保规划、或区域环境规划等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村庄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住宅及道路绿化,水清气洁。
  (二)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村域内没有区县级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没有裸露型矿产开采;在村域内河流、水库等主要水体,没有经营性畜禽养殖、肥水性网箱、网栏水产养殖等。
  (四)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一圈”

“两翼”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3500

≥3000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3

饮用水集中供水率(%)

≥40

≥30

4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70

污染控制

5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80

≥70

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60

7

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处理率(%)

≥90

≥80

8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100

9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率(%)

100

100

环境质量

10

主要水体水环境质量

Ⅲ类

Ⅲ类

11

村庄主要聚集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级

二级

资源利用

12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40

13

农膜回收率(%)

≥80

≥70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15

经营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100

可持续发展

16

绿化覆盖率(%)

≥30

≥35

17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30

≥40

18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区(县)平均水平

19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20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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