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责任分解
(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公安、文广、文化、工商等部门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综合整治,并对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应该实施停业、搬迁、转产、关闭的企业作出决定,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及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对娱乐场所固定声源、城市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的限期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娱乐场所、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的停业、搬迁、转产、关闭的建议报当地政府;负责定期通报全市综合整治情况。
(三)市文广局负责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负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组织实施因噪声污染依法停业、搬迁、转产、关闭娱乐场所的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开展娱乐场所的综合整治。
(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参与开展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控制的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依法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加以制止,给予警告;对警告后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要积极协助环保、文化、工商、街道、社区等部门,做好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噪声污染控制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七)市政府环境保护“四大行动”督查推进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督查,把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作为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定期督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城市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分管领导亲自抓,并成立噪声污染整治治领导小组,确保领导到位,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