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合综合整治情况统一规划娱乐场所区域,对区域内的娱乐场所的噪声排放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城市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1.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
2.对现有小型加工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对位于居民楼或噪声敏感区域的小型加工企业逐步关停或搬迁。
3.结合综合整治情况统一规划小型加工企业区域,对区域内小型加工企业的噪声排放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1.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大力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2.规范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管理,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不得从事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3.开展社区和居住小区复合噪声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整治,加强社区和居住小区的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阶段
2007年7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及整治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
(二)整治阶段
1.2007年7月31日至11月31日,完成第一阶段整治工作任务。
(三)验收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的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社会生活噪声整治执行标准
经营场所、服务设施有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的标准限值;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的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