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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等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城区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及社会生活噪声专项整治的通知

  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
  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覃家岗街道。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桥铺街道。
  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南坪街道、海棠溪街道。
  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东阳街道、龙凤桥街道。
  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人和街道、回兴街道。
  巴南区: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
  经开区:鸳鸯街道、花园街道。
  高新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
  2008-2010年的目标任务,按当年度的目标任务下达。
  其余区县(自治县)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报重庆市环保局。联系人:黄艳文,电话:89188707,传真:89188706。
  三、整治内容
  (一)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1、严格控制新建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2、对现有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
  (1)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已经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虽已达标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居民楼内)且排放的噪声严重扰民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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