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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裁量行为的,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分别作出责令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的处理。

  责令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决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的。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的;

  (二)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三)不发布典型案例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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