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裁量行为的,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分别作出责令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的处理。
责令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决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的。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的;
(二)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三)不发布典型案例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