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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行政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

  (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

  (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

  (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

  (五)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的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未亲自到场的,不得进行行政确认,已确认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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