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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发有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案例.

  第十六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改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改宙批期限进行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确定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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