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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裁量权空间。

  第九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定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十条 除遵守-般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欠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特别规则。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

  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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