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货车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变型拖拉机生产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目录管理和进行登记、发放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农机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企业监管、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农机、工商、质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五)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十六)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应会同治超办,责成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五、强化治理基础管理,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十七)各地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为辖区治超责任主体,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治超工作需要,省治超领导小组增加相关涉农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调整并加强治超领导小组,切实承担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
(十八)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交通部门应安排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装备配置、专项整治需要。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治超宣传工作,对重大活动、重要案件,应当协调媒体统一口径,有重点进行舆论引导。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充分报道治超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各地要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要求,定期开展治超形势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持治超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各级纠风部门既要加强行风监管,又要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