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赣卫办发〔2007〕2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卫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
信访条例》和卫生部《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纸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卫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申诉、举报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卫生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信访部门具体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干部“一岗双责”和“首问责任制”的卫生信访工作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卫生行政机关处(科)室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本处(科)室业务范围的卫生信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卫生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畅通信访渠道,开辟“民声通道”和“网上信访”工作的新通道,向社会公布信访地点,接访时间和信访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信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卫生信访工作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均应安排领导信访接待日,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处群众来信,包案解决具体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