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
34.物流企业在省内范围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跨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
3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物流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批准,可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3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之后,申请领购和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39.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的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优先安排。对符合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规定的物流项目,市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确保项目用地。
40.对大型物流企业用地,参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精神,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其登记费用每宗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
41.物流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所得市本级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安排用于物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扶持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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