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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26.大力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国际物流业的合作交流。市招商局要加大物流招商力度,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鼓励利用国内、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市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采购、配送中心到我市独资、合作和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我市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

  27.加快“大通关”建设。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进一步改善通关和查验监管条件,加强电子信息、数据交换以及通关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作业模式,推行科学、便捷的电子预申报方式。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8.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政策奖励企业后,再按物流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上年基数新增的奖励后余额的50%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现代物流规划调研、物流管理人才培训、物流技术与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物流产业发展动向和研究、现代物流公共性项目建设(具体奖励标准按“一事一议”另行制定)。

  29.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0.重点物流项目、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农产品配送、仓储、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等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的《电价分类说明》有关规定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

  31.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2.经市发改委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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