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中有关规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没有提交的,建设行政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备案)。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七、本文件下发前的建筑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且建设项目合同期尚需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按剩余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森工社保经办机构为在建工程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全省森工系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职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林区劳动保障局和安全生产监察局,由劳动保障部门上报总局劳动保障部门。医疗管理等有关事项由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必要简便的流程和操作办法。
九、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给予确认。用人单位不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