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森函劳〔2007〕237号 2007年12月13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有关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6号)要求,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在森工系统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工系统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工伤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参保并且开工后,总承包单位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施工工地农民工人员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增减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按照《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和本系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并按以收定支的原则,暂时确定森工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0.5%,以后总局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