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必要时予以公告。
《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二)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和听证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核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二)听证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三)审查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出示证据;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安排的顺序,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出示证据;
(五)进行申辩和质证,需请鉴定人出示鉴定意见或者证人作证的,须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六)申辩和质证终结,审查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安排的顺序,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主持人应当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听证会举行的当日不能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择期继续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审查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证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