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听证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具体听证事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职能部门承办。
依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单独组织听证,或者联合其他行政部门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卫生行部门关审查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由最终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但该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报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听证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组织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审查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二)熟悉听证程序以及与该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听证方案;
(二)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组织听证会的进行;
(四)接收有关证据;
(五)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补充证据;
(七)维持听证会秩序;
(八)决定中止听证;
(九)组织提出听证报告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含卫生监督机构)审查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委托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