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卫法监发〔2007〕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法监处联系(电话:0791-6255761;传真:0791-6251461)。
附件: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下列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三)被依法告知听证权利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