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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九条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二十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一) 持证人死亡的。
  (二) 持证人年龄超龄的。
  (三) 逾期180天不参加年审的。
  (四)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一) 教员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员人格,不文明从教,被学员投诉,并被核实的。
  (二)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教练。
  (四) 教学过程中出现违章、违纪现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持有《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其《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 由于身体和健康原因不适合执教的。
  (二) 涂改、冒领《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
  (三) 驾驶证被注销的。
  第二十四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一) 敲诈学员,非法收取各种财物。
  (二) 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 被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处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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