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期考试资格。
(五)对作风正、品德好、考试成绩优异、驾驶操作经验丰富的教员,由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认定培训学校推荐,经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可以担任其所属培训机构的考核、考试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制定教员奖惩制度,设立驾驶操作教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教员应当做到:
(一)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四)参加拖拉机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十三条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分正证和副证,与本人驾照同时携带有效,上课时正证佩带于胸前,副证作为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年度审验的凭证。
第十四条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按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持有《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实操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与其驾照相对应。
第十六条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一)申请审验的教员,须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具体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交通安全。
(二)审验合格的,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原证上加盖审验章。并签注有效时间。
第十七条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出具有关遗失证明材料或污损证件。
(二)填写《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