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制定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切实开展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管理工作,《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重庆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重庆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拖拉机或机动车驾驶技术及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理论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能力。
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