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关于中小型农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机(水利农机、农业)局:
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关于2005年中小型农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农[2005]4号)下发后,农民群众购机热情高涨,农机推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部分区县反映,由于今年对补贴方式进行了改变,农户对新的补贴发放方式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本着便民利民,确保补贴资金迅速落实到购机农户,促进农机推广的原则,特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区县在保证购机农户真正受益,又方便群众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全款购机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补贴方式或采取购机时直接抵扣补贴的差价购机方式对购机者进行补贴。一个区县只选择一种方式,年度中不得随意变更。
差价购机方式即购机者向经销商购机时,直接扣除应享受的补贴额,只付差价款提货。购机者实际付款加财政补贴只能小于农机实际销售价。补贴资金由经销商暂垫,同时向购机者出据生产厂家开出的全额发票(高性能联合收割机除外)。经销商作好明细登记并要求购机者签字。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查程序仍按渝财农[2005]4号文件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