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检验记录签注
(1)每年检验一次的拖拉机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06年对应机车注册登记月份。
(2)延长使用年限的拖拉机,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应至签注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月份,不能签注至对应注册登记月份。
4.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核发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统一制作的2006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5. 其他
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等主城区范围内,按《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应缴路桥年费的拖拉机,在审核更新路桥通行IC卡信息后,方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检验有关规定
1. 检验标准
拖拉机的检验标准按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996)执行。
2. 检前保养
参加年检审的拖拉机要在检验前认真进行保养维护,重新喷涂与本车档案、行驶证记录一致的原漆(车身漆面完好的可不喷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证安全技术性能完好。
3. 拓印
参加年检审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拓印本车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车身号码。不拓印或不按规定拓印的,一律不予年检。
4. 路桥通行费、保险及有关税费缴纳手续证明
(1)依法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凭证。
(3)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等主城区范围内,按《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应缴路桥年费的拖拉机须按规定提供路桥通行年费缴纳手续证明。
5. 有违法及安全事故记录的拖拉机检验
对有违法违章记录,尚未接受处理或发生安全事故被滞留的拖拉机,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理后,方能参加年度检验。
6. 档案记录审查
参加年度检验的拖拉机,其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与档案、行驶证记录相符合。凡未经重庆市农机监理所(含万、涪、黔办证点)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改色或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必须恢复到与档案记录一致后方能参加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