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6〕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2006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定期检验

  (一)定期检验范围

  已注册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2006年度定期检验的拖拉机。

  (二)检验时间

  拖拉机按注册登记月份参加定期检验;拖拉机拥有量少的可安排在3、5、10月集中检验,集中提前检验的,检验合格记录应签至对应注册登记月份。

  (三)检验期限

  按照有关规定拖拉机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年检验一次。达到报废年限并且符合延长使用年限规定,经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每半年检审一次。

  (四)检验程序

  1. 拖拉机机主填表签章

  拖拉机所有人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见附表)上签字盖章(所盖印章或签字的名称必须与行驶证上机主名称一致),凭行驶证、机主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参加检验。

  2. 检验机构

  拖拉机参加年度检验时,应在法定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在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监理站(所)进行检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