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6〕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2006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定期检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定期检验
(一)定期检验范围
已注册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2006年度定期检验的拖拉机。
(二)检验时间
拖拉机按注册登记月份参加定期检验;拖拉机拥有量少的可安排在3、5、10月集中检验,集中提前检验的,检验合格记录应签至对应注册登记月份。
(三)检验期限
按照有关规定拖拉机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年检验一次。达到报废年限并且符合延长使用年限规定,经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每半年检审一次。
(四)检验程序
1. 拖拉机机主填表签章
拖拉机所有人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见附表)上签字盖章(所盖印章或签字的名称必须与行驶证上机主名称一致),凭行驶证、机主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参加检验。
2. 检验机构
拖拉机参加年度检验时,应在法定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在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监理站(所)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