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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政策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关于区管城市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47号)、《西安架空线缆落地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市政办发〔2006〕140号),市提升办《西安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市提升办发〔2008〕6号)等文件及其执行情况,结合2009年提升整治新增项目实际情况,现提出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意见如下:
  一、资金筹措和使用原则(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一)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采取各区自筹为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切块管理区域资金全部自筹。
  (二)市政府确定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其它提升整治项目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各区政府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承担。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管辖权及原投资渠道分别由市、区政府和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四)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五)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破产企业、非经营性私人产权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晰或无法确定权属的,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六)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向区提升办提出申请,报市提升办研究确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所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市、区各半承担。
  二、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标准
  (一)清除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拆除经费补助8元/平方米。(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二)沿街建筑外立面整修。(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外墙整体干挂石材或干挂铝板,补助250元/平方米;
  外墙整体氟碳漆 粉饰或整体瓷砖贴面,补助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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