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监管,把好购后管理关,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不流失
1.建立完善购机档案,确保补贴机具有据可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及时对已购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机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出资形式、经营方式等。
2.实行牌证管理,严格检审制度。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应按照《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办理入户手续,按规定时间年检审,在机具显要位置标注“国家财政补贴机具-重庆”标志。若未参加年检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把好购后审查关,适时兑现补贴资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经对购机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票据进行审查无误后,于购置当年十一月底前兑现补贴资金。
4.加强信息沟通,掌握机具去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随时与购机者加强信息沟通,掌握购机者的经营、机具使用、停放、转移等情况。
三、进一步严肃纪律,把好监督检查关,确保购机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1.各级农机部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与他人串通,向市外套购倒卖联合收割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2.各级农机部门要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农机推广、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强化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市农机局举报电话:023-67855819(监察室)、67855578(计财处)。
3.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擅自与市外合资购置、市外租赁经营、市外承包经营、向市外赠予或转卖、转让联合收割机的组织或个人,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负责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对蓄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