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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享受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享受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6〕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财政局:

  近年来,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采取强力措施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的积极性,农机化发展的形势十分喜人。为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联合收割机”)的监管,杜绝倒卖和变相转让补贴机具的现象发生。按照市领导对加强联合收割机监管的指示,为确保市委市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惠及农民,让我市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保证财政补贴资金不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联合收割机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程序,把好购前审批关,确保购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市财政局、市农机局《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0号)和市农机局《关于加强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管理的意见》(渝农机发〔2005〕81号文)的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是我市农村居民、农场职工、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含组织内成员个人)、农机合作经营组织(含组织内成员个人)和农业园区业主。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程序,把好购前审批关,对购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厉杜绝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发生。

  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购前申报制度,对购机者必须逐一了解,认真核实其购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报市农机局审批,由市农机局出具同意购置通知书后方能购买。

  2.签订购机合同,做到“四个不允许”。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向购机者送达同意购置的通知书时,须与购置者签订《重庆市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合同》,并报市农机局备案。签订合同时,购机者本人到场并签字。对购置的联合收割机,严格做到“四个不允许”,即不允许与市外人员或组织合伙购置、不允许向市外租赁经营、不允许向市外承包经营、不允许向市外赠予等方式骗取套取我市财政补贴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到市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注书面意见,并报市农机局批准。

  3.实行受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联合收割机购置前,在购机者所在乡镇的村、社对其姓名、机具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同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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