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审核专家组成员和受委托进行复查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中介机构的宴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今后参与检查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或现场查询相关企业的会计帐簿、报表、凭证等资料,也可与知情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提交省国资委。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依据及检查小组与被检查中介机构的意见分歧等。
第十八条 审核专家组通过审核会议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中介机构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中介机构到会接受审核专家的质询。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专家组会议审核未获通过的,有关中介机构可以进行书面补充和解释,补充和解释后经审核专家组复核,达到有关要求的视为通过。经两次书面补充和解释仍未获通过的,收回已支付该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省国资委从原投标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重新选择中介机构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条 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复查,受托中介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有关问题进行表述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审查意见书经省国资委核实后,与原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结果不一致的,原中介机构可以进行书面补充和解释,经两次书面补充和解释仍未获通过的,收回已支付该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省国资委从原投标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重新选择中介机构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在审核专家组会议或者被复查时未获最终通过累计两次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两年。
第二十二条 对在从事相关业务中,存在工作过失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一年;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两年,之后视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受聘资格。在从事相关业务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