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的业务工作涉及资产情况复杂、工作量较大的;
(四)有举报反映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
(五)出具的业务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查有异议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其它特殊情形。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情况;
(二)遵循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三)实际专业胜任能力;
(四)履行投标书的情况;
(五)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国资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通过组织检查小组或审核专家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由检查小组实施的监督检查,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2人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由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专业人员由省国资委从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大专院校或中介机构中聘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好,实践经验丰富;
(二)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专业素质高,熟悉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二条 由审核专家组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核专家组成员应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人员中抽取,每次组织成员7-9人。
第十三条 以复查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复查的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审核专家和受委托进行复查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中介机构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和公正检查或审核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