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5〕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对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切实提高受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受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对受聘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过程和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国资委监督指导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对受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业务约定书等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受聘的资产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律师机构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予以特别关注:
(一)初次从事相关业务的;
(二)为国有产权转让出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