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实施
1.培训方式与要求:授课期内要少讲理论,多讲案例,避免纯理论式教学,提倡学员自讲、互动、交流等参与式或模拟式培训方式,并在技能培训学时中设置实地考察交流的时间,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培训应由“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语言表达能力强”的教师(专家)承担。
2.培训时间: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基层农技人员培训需求,普通班按5天时间培训。可根据本大纲“建议培训学时”,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培训学时。
3.培训教材:在部统一组织编写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教材正式出版前,由各地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依据本《大纲》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用于培训。
(二)考试考核
1.考试考核重点:基层农技人员的考试考核重点是现代农业新技术、农技推广方法和农业信息化服务的技能,注重农技人员的能力培养和实践考核。
2.考试考核方式:结合各培训模块分阶段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测试与考察报告相结合,力求简单易行。
3.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经考试考核“通过”者,可获得由人事部和农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考试考核未获通过的参训学员不能获得证书。
附件6:
省级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学校)等各类优质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层农技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厅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培训基地必须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四条 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愿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认定培训基地。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已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成本等资料。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能够培训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
(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等;
(四)能够开展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工作,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
(五)具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的积极性,积极主动申请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六)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培训基地由各市农业局(农委)负责初选,并向省厅申报。省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授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按照“省市统筹、省市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
第八条 省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评估、确定和授牌工作;
(二)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质量抽查、跟踪调研、总结表彰等;
(三)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四)负责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局(农委)职责:
(一)负责本市培训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
(二)落实农业部、省厅培训部署;根据本市实际组织部署本市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并将培训情况定期上报省厅;
(四)负责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和培训工作总结;
(五)负责省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按照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提出培训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根据省厅和市农业局(农委)要求,开展具体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