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水稻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6〕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水利、农业)局、交通局、交警支(大)队: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助农增收工程是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实事的八大“民心工程”之一。组织开展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已经成为深受农民和机手欢迎的农机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模式,对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市场秩序,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跨区机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组织开展2006年水稻跨区机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是水稻跨区机收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稻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农机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跨区作业,共同维护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市场秩序,保障跨区机收作业机械安全转移,确保水稻跨区机收作业顺利进行。
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应当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跨区作业证》)。发放《跨区作业证》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单位必须存档备查,并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备案。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沿线道路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击随意拦截、扣留、砸抢机车以及敲诈机手的行为,保证机车转移的安全畅通。对运载联合收割机附载作业人员的车辆,应当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维护,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认真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公路收费站对持由市农机局、市交委和市公安交管局共同签章的《跨区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载联合收割机的机动车免收通行费,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五、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入户,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