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农机登记、发证工作
全力开展各类农机具的年度检审工作,狠抓检审质量、改善农机检测手段,提高机具的技术性能。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第41、42、43号令,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和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的考试、登记、审验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年检年审率。
(四)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农机部门要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安全事故易发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各部门协作查处机制。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牵头下,会同安监、农机、交通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违章载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农机部门应依法加强乡村机耕道路、田间、院坝等农机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双基”目标的实现。
(五)强化农机上路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农机、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违章信息记录和通报制度,认真实施拖拉机驾驶人违章记分制度,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的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及时在《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上签注,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抄告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依法及时组织拖拉机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驾驶操作。
(六)全面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系列活动
一是切实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和农业提灌机械操作人员和机手的监管工作,严格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加强对新机具新技术在推广运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农机、工商、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经常集中力量对农机经营点、维修网络进行“打假护农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农机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三是各地要以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契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规定配齐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建立农机安全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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