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排保障资金8927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20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438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712262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60000万元。
2010年安排保障资金2309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20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438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170462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0000万元。
规划期内康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357.36万平方米(5360亩)。2008年供应133.34万平方米(2000亩),2009年供应180万平方米(2700亩),2010年供应44.02万平方米(660亩),均由政府划拨供应。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120.06万平方米 (1800亩)。其中,2008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2009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2010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
九、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完善配套政策。
认真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供应和经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二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发[2007]2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在土地供应中,根据规划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在年底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上,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和财综[2007]64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