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按规定拓印本机的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车身号码。不按规定拓印或拓印不完整的,一律不予检验。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参加定期检验时,须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税费凭证和复印件。拖拉机还应提交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城九区应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拖拉机还须按规定完清路桥通行年费,方能参加定期检验。
4.有违法违章记录尚未接受处理或发生安全事故被滞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理后,方能参加定期检验。
5.参加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与档案、行驶证记录相符合。未经农机监理机构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改色或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恢复到与档案记录一致后,方能参加定期检验。
6.喷印规定
拖拉机应在挂车货箱(或货箱)后栏板上喷印牌照放大号。
7.报废规定
拖拉机的报废按照《拖拉机禁用与使用标准》(GB/T16877)的规定执行。
(八)委托检验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核发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参加定期检验的,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单位所有的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提交行驶证、定期检验表、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养路费缴(免)讫证明原件等手续(主城九区的还需提交路桥通行年费缴费证明复印件)。
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其所有人向被委托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提交行驶证、定期检验表、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养路费缴(免)讫证明原件等手续(主城九区的还需提交路桥通行年费缴费证明复印件),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对涉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签注检验记录,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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