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验内容
1.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2.行驶证的各项记录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是否相符;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相关检验标准;
4.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发动机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5.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技术数据是否与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管理档案资料相符。
(六)检验程序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所有人填表签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所有人填写定期检验表,并签名或盖章(属单位所有的,应在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所盖印章的名称必须与证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按规定的检验时间到档案所属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参加定期检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在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参加检验。拖拉机可本着就近、便利原则到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测站上线检验。
3.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到档案所属地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检验手续,并提交行驶证、机主身份证明、定期检验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按《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应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拖拉机,还应提交路桥通行年费缴讫证明原件。
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对涉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签注检验记录,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每年检验一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应签注至下一检验周期年份的注册登记月份。
延长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检验合格有效期应签注至检验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月份。
(七)检验有关要求
1.参加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要在检验前保养,重新喷涂与本机档案、行驶证记录一致的原色漆(机身漆面完好的可不喷漆),保持机容机貌整洁,安全技术性能完好。